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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評審要點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評審要點

111年5月17日中心會議通過

111年6月1日通識教育學院院教評會議通過

一、為辦理博雅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教師升等評審事宜,依「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及職權行使要點」規定,制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評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評審作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教師出國講學、進修、研究而未實際在校任教者不得提出升等申請。

(二)評審副教授升教授時,僅由教授委員參與評審。教授委員人數不足時,得由教評委員推選聘請校內或校外具教授資格之教師擔任評審作業。如教評會召集人非教授級委員,應自教授級委員中互推一人為該次案件審查期間之教評會召集人,並以校內教授級委員為原則。

(三)擬升等教師如同時為教師評審委員,應迴避升等之評審作業。

三、教師升等之評分標準、項目與權重,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

四、評審作業程序如下:

(一)擬升等教師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時間提出升等申請及繳交必要文件與著作。

(二)中心教評會審議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1.研究績效實際送審成果形式審查:由中心教評會召集人指定一位中心教評委員協同中心專責人員進行送審人著作(成果)之形式審查(包含:篇數、出版版權、年份、格式等),審查結果須修正之部份,應請送審人即時修正,倘送審人無正當理由不予修正者,應即將其資料全數退回不予受理。經審查通過者,始提中心教評會審議。

2.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審議:中心教評會就送審人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依校內「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進行審議評核計分,其加總後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以上者,為不合格,即應做成不通過升等之決議,並將其審議結果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3.擬定外審委員名單:中心教評會自外審委員資料庫就送審人研究成果之學術專長領域選定實際送外審查委員二十位之建議名單,並由中心教評會召集人密陳學院教評會召集人。

4.中心教評會依上開程序審議通過之送審人個案,送學院教評會辦理初審。

(三)已獲中心教評會推薦之升等候選人,在通識教育學院或校教評會未獲通過者,於下次提出升等申請時須依本要點重新辦理。

五、教師對教評會有關其個人升等案之審查,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接獲學校函發公文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覆處理要點提出申覆,或逕依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並依各該相關救濟程序擇一辦理之。

六、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送通識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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