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年8月2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12年9月21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及112年10月19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0月26日1123500150簽奉核可
113年11月6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113年11月20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通識教育學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1月28日勤益科大通字第1133500188號函頒、113年12月11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備查
一、博雅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博雅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為評審有關本中心教師之聘任、聘期、學術研究、進修、升等、改聘、延長服務、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私人機構年資之提敘,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及校長交議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其他推選委員由中心會議產生之。
前項推選委員由中心會議自本中心編制內專任教授、副教授職級主從聘教師依序推選產生,且具教授資格者應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推選方式如下:本中心主、從聘編制內副教授(含)以上教師為被選舉人。所有委員中應有三人以上具教授資格,其餘依得票數高低當選。
如推選教授人數不足時,其不足之人數得由校內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教授遴選產生,經中心會議通過簽請院長同意後聘請為委員。
關於所置委員人數與委員推選方式如有變更,應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主持會議時,由推選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
本會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審議教師聘任案時,基於學術專業考量,對於非教授資格之審查,亦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比例與組成方式成立臨時教評會,並於所審議之案件結束後解散之。
四、本會當然委員之任期從其所任主管之任期,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之應出席與決議人數,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以徵詢無異議、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等表決方式為之。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復聘及資遣審議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出席及決議門檻,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主席如未參與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表決票應當場封緘,並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後妥當保存,如須拆封查驗票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始得為之。
六、本會審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教師聘任、升等事項之審議案件時,不得低階高審,如係教授資格之審查,副教授不得參與該案件之評審,亦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經扣除副教授委員後,其教授級委員審查時之人數,應達各級教評會應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不足之人數,應自校內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教授中遴補為臨時委員,以擔任該次案件審查期間之評審工作。如教評會召集人非教授級委員,應自教授級委員中互推一人為該次案件審查期間之教評會召集人。臨時委員遴補時應簽請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任。
七、本會於審議外審委員資料庫名單時副教授級委員應予以迴避,經扣除副教授委員後,其教授級委員應達各級教評會應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不足之人數,應自性質相近之校內外教授級教師中遴補為臨時委員,以擔任該次案件審查期間之評審工作。臨時委員遴補時應簽請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任。
八、本會依本要點之規定,聘請校外性質
九、若本會審議事項攸關當事人之權益時,應於評審會議結束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教師對於本會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本會審議結果通知後三十日內向學院、校申覆專案小組提出申覆,或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提起申訴。申訴案件如依教師申覆處理要點處理後,申訴人仍不服得再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出申訴。
十、本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審議之紀錄,應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會議附件正本及掃描檔與會議紀錄併同歸檔,並以可稽核之方式妥善保存。教評會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告知當事人;決定結果為不合格者,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法。
十一、教師於休假研究及出國講學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十二、本會之委員遇有關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決議委員人數。
十三、有關教師升等案之審查,本會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及評審標準,依當事人所提資料,就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成果做評量。本會對於不同意升等之決定應具體敘明理由。
十四、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學院教評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並送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