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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9923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博雅通識教育中心籌備會議審議通過全文

106822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12921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及1121019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210261123500150簽奉核可

一、博雅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博雅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博雅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定本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為評審有關本中心教師之聘任、聘期、學術研究、進修、升等、改聘、延長服務、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私人機構年資之提敘,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及校長交議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主任委員與會議召集人,其他推選委員經中心會議就教授級教師中推選產生,不足時再自副教授教師中推選。推選委員中具教授資格者應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如推選教授人數不足時,其不足之人數得由校內外性質相近教授遴選若干人,經中心會議通過簽請院長同意後聘請為委員。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職者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主持會議時,由當然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

        本會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審議教師聘任案時,基於學術專業考量,對於非教授資格之審查,亦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比例與組成方式成立臨時教評會,並於所審議之案件結束後解散之。

四、本會當然委員之任期從其所任主管之任期,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五、本會之應出席與決議人數,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之過程如以投票表決時,其空白票或廢票皆視為不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本會審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教師聘任、升等事項之審議案件時,應遵行低階不得高審之原則,如係教授資格之審查,副教授不得參與該案件之評審,亦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經扣除副教授委員後,其教授級委員審查升等案件時之人數應達應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不足之人數,應自性質相近之校內外教授級教師中遴補為臨時委員,以擔任該次案件審查期間之評審工作。如教評會召集人非教授級委員,應自教授級委員中互推一人為該次案件審查期間之教評會召集人。臨時委員遴補時應簽請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任。

七、本會於審議外審委員資料庫名單時副教授級委員應予以迴避,經扣除副教授委員後,其教授級委員應達各級教評會應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不足之人數,應自性質相近之校內外教授級教師中遴補為臨時委員,以擔任該次案件審查期間之評審工作。臨時委員遴補時應簽請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任。

八、本會依本要點之規定,聘請校外性質相近之教授擔任委員時,該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若本會審議事項攸關當事人之權益時,應於評審會議結束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教師對於本會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本會審議結果通知後三十日內向學院、校申覆專案小組提出申覆,或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提起申訴。申訴案件如依教師申覆處理要點處理後,申訴人仍不服得再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出申訴。

十、教師於休假研究及出國講學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十一、本會之委員遇有關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決議委員人數。

十二、有關教師升等案之審查,本會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及評審標準,依當事人所提資料,就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成果做評量。本會對於不同意升等之決定應具體敘明理由。

十三、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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